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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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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的定義仍是以學者林山田之分類為主,而可分為廣義說、狹義說與折衷說。採廣義說認為所謂「網路犯罪」係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的犯罪,意即「與電腦有關的犯罪」,此說顯然過於廣泛,並無任何實質意義;採狹義說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故意而違法破壞財產法益的「財產罪」,此說則又顯過於狹隘,僅將網路犯罪界定為財產罪,勢將無法涵蓋全部的網路犯罪。至折衷說則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違犯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所謂「電腦特質」則以行為的違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目前我國學界通說係採折衷說,惟仍有爭論,國外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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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之特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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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乃係因資訊發展後始新興的犯罪型態,其特質與傳統犯罪類型有所差異一般而言,網路犯罪應具有以下之特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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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利用電腦之特性遂行其犯罪目的:網路犯罪並非專指刑法中之某些犯罪類型,絕大多數犯罪均可能透過電腦的特性予以實施,所謂電腦之特性包括: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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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為與結果間之時間與空間的區隔:網路犯罪的行為實施與結果發生,在時間與地點上通常均有所間隔,換言之,行為可能須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既遂其犯罪目的,或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有相當大之區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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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犯罪黑數:網路犯罪因係行為人利用電腦進行犯罪,在本質上即難以發現,且因多牽涉個人或企業之信譽與秘密,被害者多不願聲張報案,加之此類犯罪追訴成效偏低,因而導致網路犯罪具有相當高之犯罪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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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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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場所:所謂以電腦作為犯罪場所,是指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進行的,亦即,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例如:在電子佈告欄(BBS)上,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又如藉著網路,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畫,該散布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雖然,網路只是一個虛擬的場所,並非物理意義或實體意義的場所,但是,隨著網路時代來臨,有些在虛擬場所所作的行為,也可以達到如同在實體場所所作行為的效果,甚至,因為網路快速大量傳播的特性,在虛擬場所所作的犯罪行為,其殺傷力往往比在實體場所來得大。例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其毀損他人名譽的效果,不亞於在火車站前拿著麥克風辱罵別人。在網路上散布或猥褻圖畫的效果,也不亞於在台北街頭散發猥褻圖畫或在某書局裡販賣猥褻圖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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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客體:網路興起後,電腦系統容易成為犯罪客體,換句話說,電腦系統容易成為攻擊的目標,此種情形,例如:電腦駭客入侵他人網路系統並施放病毒,即屬之,此為新興的犯罪,因為網路就傳統的犯罪行為客體而言,可以說是一種新的犯罪客體。但是,以電腦作為犯罪客體之情形,也同時有可能是一種傳統犯罪。例如,電腦駭客在甲的網路系統中放入後門程式,並且威脅甲需交出一百萬元,否則該程式會在一小時內將甲電腦系統的重要檔案毀掉。這可構成傳統的恐嚇取財罪(刑法34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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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犯罪之歷史回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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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國內網路犯罪之歷史,較為人所熟知者,最早應可追溯到民國八十四年四月間發生之愛普生公司電腦系統遭侵入案,其亦屬國內首宗「網路駭客」案。該公司之林姓離職員工因對該公司不滿,遂使用過去所掌握之超級使用者(Supervisor)之帳號與密碼,透過網路侵入愛普生公司之電腦系統,竄改積體電路佈局資料,而導致進入製程中之樣本無法正常運作而延遲交貨時間。此案之犯罪方式與目前「網路駭客」相較,其手法固嫌拙劣,但亦已造成當時承辦檢警人員不知從何偵查之窘境,甚至對其無故入侵他人網路部分,發生無法可罰之現象。此案例促使政府部門加速優先審議有關規範「電腦犯罪」之刑法部分修正條文,並使企業界開始重視網路犯罪可能造成之危害與企業電腦系統之安全防護。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間先後發生之由國內某大學資訊教室發出之E-mail恐嚇美國總統柯林頓,與中國國民黨之網站遭人竄改抹黃案件,兩案例雖並未造成社會經濟秩序之嚴重損失,但從事後執法機關之束手無策以及其可能對國家整體形象之潛在影響。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間之「軍火教父」案,使網路犯罪一躍成為社會之頭版新聞,受到社會整體輿論之密切注意,後雖證明嫌犯僅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並無任何實際之槍枝販售行為,但該案例卻凸顯網路上可能出現之販售槍枝、毒品等犯罪行為,以及企圖利用國外網站以規避台灣之司法管轄權與增加執法人員偵查上之困難,此案例促使政府部門開始重視各類網路犯罪如網路色情、網路詐欺案件之偵辦工作,並相繼成立各專責之偵查執法單位。 國內之網路犯罪類型仍以網路色情為最大宗,偵辦追訴之案件亦以此居首位,其可能的原因是,高技術層次之網路犯罪案件恐因被害者不願聲張或未被知悉察覺而形成「犯罪黑數」,而僅著重於技術層次與偵查難度均較低,而易於發現知悉之「網路色情」案件;另一方面,國內政府部門對於網路犯罪始終仍處於被動之角色,而未能對網路犯罪問題作深入之有計畫研究與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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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案例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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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色情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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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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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33條「電腦網路散播色色情廣告」罪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圖畫影像」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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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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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等罪。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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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網路上販賣F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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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人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此行為會觸犯毒品危害條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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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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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軍火教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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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青年涉嫌明知「軍火教父」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係販賣槍枝的資訊,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上登錄該「軍火教父」的網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詢「軍火教父」刊載的資訊,台北地院認為楊姓青年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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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網路上教製炸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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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在學校網站建立「無政府份子文件集」個人網頁。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過程與威力的文章,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討論。由於各類炸彈或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若有未經許可為製造者,即屬犯罪,對於該行為人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科以刑責,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將介紹炸彈等爆裂物之製作方法的文章轉載張貼在其個人網頁上,顯係刺激慫恿他人犯製造炸彈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該個人網頁並未設定密碼,不特定人進入電腦網際網路後,均得任意再進入陳姓學生之個人網頁閱覽上開文章,陳姓學生刺激慫恿之煽惑行為已置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因其先後多次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結果是判決十個月,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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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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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騙取帳號,高價販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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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曾經出現三封信,第一封信的內容是高價販賣「駭客防衛手冊」。第二封信的內容是有人自稱讀了該「駭客防衛手冊」後,成功破解了多人的帳號與密碼,他不但將這本書大大地吹噓了一番,並且提供一些已破解的密碼,供人測試。第三封信的內容是撥接帳號大贈送,只要填一些資料,即贈送免費帳號。其實,這三封信都是出自同一個人的手筆,其目的是要詐騙網友以高價來買這本書。他想藉由第二封信來讓人誤以為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成功破解盜用他人密碼。而其所提供的已破解之密碼,並非根據這本書的敘述破解得來。這些破解的密碼的來源是第三封信。第三封信告訴網友撥接帳號免費大贈送的好消息,但要求網友填寫將來此免費帳號所要用的密碼。一般會上網看到此消息的人,多半已有帳號,而多數人如果擁有兩個帳號,為免麻煩,會取相同的密碼。因此很多人就乖乖地把他們在其他帳號的密碼填上,密碼於是就輕易洩漏出去了。本案觸犯了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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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燒錄機變烏龍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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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網路上販售便宜的燒錄機,因為網路傳播快、散布廣的特性,很多網友信以為真花錢購買,寄來的卻是烏龍茶。本案所觸犯的也是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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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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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中信飯店曾經接獲電子恐嚇郵件,表示若不遵從指示,將炸掉該飯店。但是,後來並未有人前去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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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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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的盛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將會明顯增加。就加害人的角度來說,要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比以前容易多了,原因是網路有:快速傳播 、大量傳播 、成本低 、匿名性高及討論的機會增多等特性,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網路使傷害擴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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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衛生棉長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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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流傳著一個聳動的謠言: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 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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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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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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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在網路上稱校長是哈巴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