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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加害人機關之責任
一、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準則第2條)

二、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補救措施(1-10萬元)此時應注意
1. 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2.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3. 對行為人之懲處
4.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三、設申訴窗口、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專線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1-10萬元)
  所謂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1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所謂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四、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包括(1-10萬元)。

※防治措施包括:
1.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2.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加害人懲處規定
4.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伍、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準則第3條)
 
六、對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1-10萬元+損害賠償)
 
七、受理、調查申訴案件(場所主人免)及接受移送申訴案件。
 
八、協助義務: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9條第2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9條第2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一)、詳細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二)、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三)、您做了什麼樣的抗議。
(四)、您的感受。
(五)、目擊者資料。
(六)、現場證物。
(七)、錄音蒐證。
 
◎性騷擾防治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1.尊重每一個人的差異性,不確定他人感受前,寧可不說黃色笑話,不隨便碰觸他人身體。
2.不以性或性別的話題開玩笑,例如:嘲笑對方胸部太大或太小。
3.不要自認自己是萬人迷,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見得受到歡迎,不當或過度的追求都可能成為性騷擾。
4.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
5.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部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6.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7.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8.檢視自己是否存在性騷擾迷思,迷思愈嚴重者,愈容易訓練成為性騷擾加害人高危險群。應經常參與相關教育訓練,閱讀相關書籍,建立具有敏感度及尊重異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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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內政部兒童局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刑事警察局婦幼專區
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關懷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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