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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性侵害
 
一、什麼是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違反被害人意願,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引誘、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活動。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者亦屬性侵害。

這些性活動包括:異物或性器插入陰道、口腔、肛門之行為。
 
二、性侵害的影響

危機症狀

長期影響

1、器官傷害

2、生理反應

3、不當性反應

4、創傷心理反應

5、人際關係障礙

1、情緒障礙

2、負面自我概念

3、扭曲性行為

4、受創人格

5、人際關係困境

6、親代傳遞

(引自張璣如老師 93年性侵害受害個案諮商員及與技巧講稿)
三、性侵害的迷思
(一)性侵害被害者、加害者及受害情境迷思
被害者是誰?

名稱

迷思

事實

反抗與否

受害者沒反抗就是表示願意

受害者通常因警嚇過度或面子問題不敢反抗。

性別

受害者通常是女性。

受害者男女都有,大多為女性,男性約占一成。

年齡身分

受者通常是衣著暴露、行為不檢點的女人。

受害者從嬰幼兒、國小女童到老婦人都有,有不少是身穿制服的國中、小學生,很多性侵害事件和衣著無關。

 

加害者為誰?

名稱

迷思

事實

性別

加害者通常是男性。

加害者末必是男性,女性也有可能成為加害者,但 90%加害者是男性,女性加害者僅一成。

使用暴力

加害者通常使用暴力使被害者屈服。

加害者末必使用暴力,也可能藉問路、請求幫忙、藥物迷、跟蹤等其他手法使被害人順服。

地位

加害者通常是社經地位較低的人。

加害者的職業從白領階級到勞工都有,任何職業的人均有可能成為加害者。

陌生與否

加害者通常是陌生人。

根據民國 861月至879月,台灣省各縣市警察機關的資料顯示,性侵害加害者害者58.03%與受害者認相識,另根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中心資料顯示,有74.09%的性侵害加害者為受害者認識的人。

人數

加害者通常僅選一位受害者。

不一定,受害者可能達數名至數十名之多。

 

受害情境

名稱

迷思

事實

環境

受害的地點只發生在暗巷

性侵害可能發生在任何地方、包括家裡、學校、工地、電梯間、暗巷等。

時間

受害時間只有深夜。

受害時間在一天的任何時間皆有可能,也有發生在黃昏或放學後。

(二)柯淑敏所著「兩性關係學」所述的強暴迷思:
1、兩相情願,何來強暴式騷擾?她們說「不」的時候,其實就是願意,甚至還樂在其中。 
真實 :「兩相情願」謬誤建立在三個彼此認識,甚至有親密關係。或強暴發生前,已經有身體接觸動作。被害人之職業,例如妓女、舞女、娛樂業服務人等等。事實上任何人均是獨立的個體,都有「性」自主權,不應因為彼此間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或拒絕與別人性交的權利。
2、為了報復或是為了獲取利益。 
真實 :在目前的社會體制下,被害人如果要捏造強姦行為賠上個人一生名節,她以一生幸福做賭注,划得來嗎?因此,我們不敢說,這種事完全沒有,但畢竟是少之又少。
3、一個不願意被強暴的女人,男人無論如何都是不會得逞的,再說,假如在過程中,如果沒有留下反抗的痕跡紅腫、瘀傷、青紫,多半也是自願的。
真實 :在強暴過程中,被害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意識 (如被下藥、灌醉等昏迷狀況);一是有意識,也是被害人神智清醒,但被害人往往受制於名譽威脅,(如不從,就告訴親友、父母親)、生命威脅(如不從,就殺死妳)、職權威脅(如不從,就將妳解僱),而任憑擺佈;其次,被害人因驚嚇過度及危機處理能力薄弱,而腦筋一片空白,終至成為被害者,在上述狀況中,被害人均可能沒有反抗或激烈的反抗行動。
4、酗酒或是小時候有過性侵害不幸經驗的男人,才會把這種報復轉嫁給無辜的女性。 
真實 :運用暴力手段並違反對方意願所進行的性侵害行為,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作為逃脫侵害她人性自主權的藉口。
5、婦女藉著暴露的衣著及不雅的舉止引誘男性,導致強暴或性騷擾,這能怪誰?怪她自己!再說,誰叫她們這麼晚不好好待在家裡,還出去鬼混,甚至跑到女生不能去的舞廳、酒吧 …等,如果這種女生遭遇了強暴事件,大概是罪有應得吧!
真實 :隨著社會轉型,男女性別角色也應隨時代調整而有所改變,女性不再只受限於家庭角色,她往往還有工作、社會角色,甚至還擁有個人角色,因此身為現代女性,她應該擁有穿衣服、出入時間、場所的自由選擇權,任何人不能因為她不幸遇害就責難或質疑她身為人的基本自由選擇權。
6、這種女性多半具有強烈的性慾,或是在不正常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好的女生怎會遇到這種事。 
真實 :在強暴人口年齡層的分佈中高達 20%的被害人口是十二歲以下的女童,這些女童不具備性成熟的條件,更遑論有強烈的性慾,此外,任何人、任何家庭出生的子女均有拒絕與別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資料來源上書第一九一頁至 第一九四頁,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頁 http://www.moi.gov.tw/w3/antisex/sex79r.htm)
(三)柯淑敏所著「兩性關係學」第二百頁至第二百零一頁所述的性騷擾迷思:

1、迷思:一些人歡迎性騷擾。 
真實 :這不可能會是真的,它不只是不受歡迎的,人們也不願受別人支配。
2、技術上,只有女生會被性騷擾。 
真實 :大部分性騷擾的案例是針對女性,但其實也有可能是男人被性騷擾。其實鄭可榮誤指認涂醒哲性騷擾事件已可說明。
3、迷思:性騷擾是無害的玩笑。 
真實 :如果用同理心來看,將你自己擺到性騷擾的情境中,相信這個迷思很快就會止息。
4、迷思:最好處理性騷擾的方式就是忽視它的存在。 
真實 :不是好方法,忽視性騷擾可能會使其他的人也被性騷擾。
5、迷思:性騷擾必須有所意圖的。 
真實 :以人際上的觀點來看,這不是真實的。一個行為構成性騷擾,必須判斷在行為的基本面上,而非其意圖性。
6、迷思:性騷擾並不是犯法的。 
事實 :事實上,美國 l964年的公民權利法案中,已闡明性騷擾是犯法的。我國兩性工作平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教育部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
(四)柯淑敏所著「兩性關係學」所述的性侵害、被害人、加害人迷思:
1、
對於性侵害的迷思 
( 1 )迷思: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 
真實 :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例如: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拂拭女性身體、窺視都算是性侵害。
( 2 )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巷裡,才會發生性侵害。 
真實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
( 3 )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 
真實 :有的性侵害事件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畫的預謀事件。 
( 4 )長輩、父母親、親戚、手足不可能對家人進行性侵害。 
真實 :實際上許多案例都是發生在家庭之內。 
( 5 )對於「兩相情悅」的性關係,哪裡算是性侵害呢? 
真實 :法律保護任何人享有性的自主權,不因彼此熟識或家人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以及拒絕他人傷害的權利。(上書第二一一頁)
2、於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 1 )迷思 :只有發育成熟、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到性侵害。 
真實:從 6個月大的嬰兒到80歲的老嫗,都可能成為被害人。 
( 2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真實 :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小男孩也可能遭到性侵害。 
( 3 )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生。 
真實 :性侵害的發生常伴隨其他暴力行為:例如,誘騙、肢體暴力、威脅、生命威脅、職權威脅,不是被害人抵抗就可制止,有時候反而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 4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具有強烈的性慾,或在不正經的家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遇到這種事的。
真實 :多被害人是 12歲以下,性發育不成熟的女童。此外,任何人、任何家庭出生的子女都有權利拒絕性侵害。
( 5 )被害人會為了某些原因 (如報復或獲取利益),謊稱受到性侵害 。
真實 :性侵害對被害人的傷害相當深重,若有被害人蓄意捏造遭到性侵害,所受到到身心壓力更勝於性侵害的的控告。(同上書第二一二頁)
3、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 1 )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真實 :許多性侵害事件都是熟識者,甚至利用兒童對「叔叔」、「阿姨」、「伯伯」的信任來接近兒童,進行性侵害。
( 2 )加害人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有受教育者。
真實 :加害人來自各個階層,包括不同社經地位、年齡層、教育程度、種族、收入、行業等。
( 3 )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真實 :有些加害人在生活方面就和一般人一樣,反而容易使人失去戒心。
( 4 )男性因為無法控制性慾,才會以性來侵害女人。
真實 :性侵害並非起於男性不可遏抑的生理衝動,而是基於發洩情緒壓力所致。
( 5 )加害人都是男性。
真實 :多數加害人是男性,也有少部分的加害人是女性。 (同上書第二一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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