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色情相關法律常識宣導 【網路世界知多少】 網路咖啡的興起與潛在問題: 少年沈溺於網咖流漣忘返,除結交壞朋友,花光零用錢後,便開始蹺家,做出偷竊的違法行為,本縣莿桐鄉一位國中二年級男生A男,從小即有逃家、中輟習慣,最近更於網咖流連忘返,每日逃學逃家,加上從小父母離異,由祖母撫養長大,因缺錢而犯下多起竊盜案件,本局輔導多次無效後,目前已送少年法庭裁定送感化教育,失去自由的生活。
網路援助交際: 由於網路匿名的特性,使得不少缺錢用的少女,開始在網路上兜售起生意和嚐試兼差。這些少女抱著「反正別人只知道我的ID和匿稱」,也不知道真實的姓名和面貌,比起真的拋頭露臉,去坐檯、陪酒打工的女同學,反而來得安全和有保障,作法就是在聊天室中貼出尋求援交的用字如「甜心」、「我要你」、「我要援助」、「清純女學生」等引人遐思字眼。此種舉動不僅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須送教養院接受隔離保護、避免感染外界的惡習,失去自由生活。
色情網站的污染: 由於少年青春期正處於對異性高度好奇的「狂飆」階段,根據針對十八歲以下少年進行色情網站的經驗與態度的網路調查發現:國內八成少年普遍知悉網路上存在色情網站,而且知道後還上網瀏覽的比例相當高。接觸網路色情者的動機,主要是「心理滿足」、「社交學習」與「感官刺激」,包括心理、社會和生理三個層次。所幸國內少年使用網路動機主要仍以查詢資料、打網路遊戲及打發時間為主,且非常重視被尊重與信任的感受,所以受到色情網站的污染甚少,但家長仍應注意孩子生活起居是否有異常情況或家中之電話費用有無暴增。
建議與叮嚀: (一)在網路上的人不一定都會說實話,不要將姓名、家中地址、電話或學校名稱輕易告訴任何人。 (二)不要將自己的照片、信用卡或銀行資料洩漏給任何人。 (三)不要跟陌生人見面;如要見面,應有父母親或監護人同行,並約在公共場所。 (四)感到不舒服或擔憂的言語或文字時,不要繼續交談,並應告訴老師、父母或監護人。 (五)不要回覆任何粗俗、暗示性或骯髒的電子郵件。 (六)做你自己,不要假冒其他身份,因為不法情事仍會被網路巡邏警力發現。 (七)如果有人提供超乎想像的禮物或工作時,就是要特別小心的時刻,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八)不要用粗俗不雅與挑逗的語言交談,了解網路誹謗、恐嚇和搗毀他人信箱、亂噴漆塗鴉,都是犯罪的行為,會給自己及他人帶來麻煩。 ---------------------------------------------------------- 【性侵害防治宣導】 案例一:本縣曾發生國中同學B女為報復同校學妹C女搶其男友,佯稱要拿手機給C女,邀其至同學D男家中,強制C女行動自由並使其遭D男強制性交得逞,兩人因犯行重大遭少年法庭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失去自由生活。 案例二:本縣曾發生多名國中生,以要求一名同學E女償還其積欠同學之賭資為由,夥同同校同學、學弟共同毆打E女、強迫為他們口交,並將E女帶至某位同學家中強制性交得逞,因犯罪情節嚴重遭少年法庭裁定收容,失去自由生活。
叮嚀: 1.別人撫摸我的身體或私處時,要勇敢的說不! 2.任何人撫摸你身體感到不舒服時,要勇敢拒絕說不! 3.我是自己身體的好主人,別人要碰觸我,要經過我的同意才可以!
安全小語: 1. 報案電話110;婦幼保護專線113! 2. 出門在外要小心,不抄捷徑、小巷、不落單、不湊熱鬧! 3. 任何人撫摸你身體,感到不舒服時,勇敢拒絕say no! 4. 養成隨手關門習慣,不隨便開門讓人進來! 5. 碰到危險時勇敢拒絕說不,並立即發出求救! 6. 在學校或公共場所上廁所時要結伴而行!
防狼密訣: 1. 失火了 ~ 遇到危險時最好大喊 ”失火了”! 以引起周圍人們的注意! 2. 擋箭牌 ~ 拿出父母當擋箭牌,拒絕危險情境的接近! 3. 小哨笛立大功 ~ 隨身攜帶小哨笛包準惡狼不敢進身! 4. 大喊3秘訣 ~ 不要啊不要!大聲叫啊大聲叫!趕快跑趕快跑! 5. 一陽指 ~ 如果有人從背後抱住你,以自己的小指扣住對方的小指用力往上扳! 6. 一筆神功 ~ 握住筆身拇指壓住筆的尾端危急時用力往壞人身上刺! 7. 攻擊要害 ~ 真正危及時攻擊對方眼睛、喉嚨、鼠蹊部等要害! 8. 36計走為上策 ~ 不湊熱鬧,感覺到危險趕快離開!
---------------------------------------------------------- 【家庭暴力防治宣導】 案例:本縣曾發生一起外籍新娘和先生長期不睦、先生常常毆打太太並虐待其小孩的家暴案件,在某次丈夫喝醉酒的情況下,強灌其小孩喝烈酒,導致其食道嚴重灼傷,送醫急救,最後透過警方及防治中心社工人員的協助,接受緊急庇護,讓其暫時脫離險境。
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一、.何謂「家庭暴力」? 所謂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間關係者。如同居 人、同居人之父母、子女等。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前配偶之父母、子女。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配偶或前 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伯叔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不法侵害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二種,身體上侵害係指造成被害人身體之直接傷害而言,而所屬精神上侵害則範圍較廣,舉凡利用身體、語言、文字、物品或其他任何方法,可造成被害人精神上有恐懼、畏怖、緊張、羞辱之狀態,均有可能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
何謂「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較常見之家庭暴力罪包括刑法第二七七條至二八一條之傷害罪,第三0二條至三0五條之妨害自由罪,第三0九條之公然侮辱罪等。
何謂「違反保護令罪」:指您已經接獲法院裁定的保護令,但加害人違反下列法院裁定之保護令內容,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2.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3.命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