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措施 」::: 一、聲請保護令 A.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地或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B.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二、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A. 通常保護令-一年以內,自核發時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B.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三、保護令保護您 當您收到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警察機關即依保護令指定之時間、地 點,主動派員執行毋須再辦理申請手續。 四、保護令執行範圍 A.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B.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C.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D.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特定距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E.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F.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G.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H.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聲請保護令時應注意事項: 一、必備文件:每一聲請案件均須提出戶籍資料(被害人與加害人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 證明);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之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儘可能提出可證明有上開關係之資料。 二、聲請各款保護令應檢附資料或證明文件: (一)禁止施暴令:曾有家庭暴力之相關事證資料,如照片、傷單、錄音帶及譯文。 (二)禁止騷擾令:被害人曾騷擾或不欲與加害人聯絡之事證資料。 (三)遷出令:希望加害人遷出之住居所相關資料,如戶口名簿、建物所有權狀。 (四)遠離令:1.希望加害人遠離之場所地址、種類一一列出,並說明是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必須經常出入的。 2.希望加害人遠離之距離(公尺或區域)及其相關事證資料。 (五)定物品交付令: 1.聲請狀內應載明應交付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等,愈具體愈好 2.如係汽、機車,需提出『使用執照影本』(或車籍登記資料)及被害人之駕駛執照影本。 (六)命子女交付令:協請社工調查或提出社工員『訪視會談紀錄表』或『個案資料表』。 (七)定子女會面令:若子女年齡太小,可於書狀中提出希望會面之時間(如長短、次數等);或相對人有慣性施暴情形,可於書狀中建議相對人宜先接受親職教育或相關處遇治療後始得會面。 (八)命給付相關費用令: 1.提供租賃契約、子女教育費、補習費、保母費等單據證明 2.提供相對人財力證明或列出相對人以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數額。 (九)命交付醫療等費用:提出具體花費金額單據、財物損害金額及證明文件等。 (十一)命完成處遇計畫:提供相對人曾就醫記錄或疾病史資料。 (十二)命負擔律師費:提出實際花費金額單據或證明。 (十三)命特定必要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