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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危機防範守則 社會快速變遷,網際網路已為人類帶來了不少便利。對於E世代新新人類而言,網路是學習新知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從網路上可以獲得資訊並累積資訊,但是藉由網路散布資訊所帶來的潛在危害,及利用網路來從事犯罪行為,更將成為社會的一大隱憂。青少年常因為對法律概念認識不清,身陷危險而不自知。為此,我們提供網路危機防範守則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令,希望能協助青少年認識網路危機、遠離危險。 ◎網路交友新鮮刺激,但危機重重。勿迷惑於華麗的虛擬情境,而使自己落入陷阱、無法自拔。 ◎網友相見不要貿然赴約。即使赴約,也應特別提高警覺。最好由親友陪同前往,並了解約會行程,選擇安全約會地點,並堅持行動自主之立場。 ◎對於個人資料的登錄要小心謹慎。在網路上儘量避免留下真實姓名、電話、住址、信用卡帳號等基本資料。 ◎慎選聊天室與網站。 ◎遵守網路基本禮節。在網路世界中仍要以誠待人,不要做出任何傷害他人的事情。 ◎網路交友「二要、三不」: 二要:家長「要關心、放心」,對於子女使用網路的情形多關心,對於子女正當使用網路能多放心。 親子之間「要約法三章」,約定如何正當使用網路。 三不:「不沉迷」網路而影響功課或身體健康。 「不暴露」自己相貌及個人隱私資料。 「不私下交往」,保護自己與家人安全。 ◎冒牌銀行利用網路詐欺、假冒信用卡公司利用網路刊登檢測偽卡程式,常在取得帳號密碼及卡號後進行盜領及盜刷行為,運用網路購物及利用網路銀行理財者,應慎防詐騙,以免得不償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八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限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併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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