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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作業程序 一、 依據: (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三) 刑法第27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二、 流程:
 注意事項: 1.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或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人,處理員警應負責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2.家庭暴力案件如有性侵害或兒童虐待情形時,應優先適用性侵害防治及兒童保護等相關規定與流程。 3.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及緊急診療之需要時,應即通知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處理。 4.員警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後,應影印一份調查紀錄表及保護令聲請書狀予被害人留存。 5.員警於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時,應請被害人於聲請狀內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被害人若有外傷,應協助被害人拍攝受傷部位之近照及遠照,俾利法院核發保護令之依據,以保障當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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